勞動部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通力攜手,4700餘萬資遣費終獲清償

記者:里報.tw 林家慶 / 臺南市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1-28 22:11:13

  【臺南訊】本市轄區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7月間爆發無預警關廠歇業,600多名勞工近5000萬資遣費無法獲償,惟2年多來歷經勞動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及勞工保險局多方歷經調解、修法等繁雜程序,600多名勞工之資遣費將於105年2月農曆春節前獲得清償,勞工局表示,104年2月4日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以後,奇力案是工資墊償基金墊付資遣費最大案例,也是適用追溯條款首例。
 
  奇力光電95年成立,102年9月29日宣告破產,由於公司員工都適用勞退新制,因此沒有舊制退休金欠款,但積欠近700名員工資遣費約5000萬元。奇力光電成立7年多,根據規定,適用勞退新制勞工,資遣費按一年0.5個月計算,因此員工資遣費最多約在四個月左右。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因奇力光電目前仍在破產程序階段,符合勞基法去年修法追溯條款資格。
 
  該公司爆發無預警關廠歇業,勞工局旋即入廠輔導協助勞工組成自救會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勞工權益(1)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會後辦理歇業事實認定及發放勞工退休準備金;(2)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並協調雲嘉南分署就業服務站協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3)結合就業服務資源辦理多場次就業媒合會協助勞工後續就業;(4)函送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臺南市調查處調查有無不法之處;(5)提報勞動部限制公司董、監事出國期能清償勞工債權;(6)市長親自與群創光電公司董事長段行建協商爭取奇力光電公司員工到群創光電公司上班併計年資,以維護勞工工作權。
 
  奇力公司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03年9月29日宣告該公司破產,並選任吳怡諒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全案進入破產程序,勞工局主動準備債權申報相關文件郵寄給勞工申報債權以維勞工權益,最後於103年11月協助652名員工進行債權申報(部分勞工未進行申報),勞工資遣費債權於勞動部104年勞動基準法尚未修法前為一般債權,債權銀行的債權為抵押權,受償順位優於勞工資遣費的勞動債權,本局於104年1月14日主動邀請第一商業銀行等16家債權銀行、員工代表、破管人、財政部、金管會及勞動部共同研商「奇力員工自救會訴求之解決可行方案會議」,會議結論朝華隆案之模式,於債權分配後捐贈部分金額作為員工資遣費,期求解套於法令限制,惟囿於法律規定及廠房設備拍賣不順利,勞工資遣費仍無法獲得清償。
勞動部為維護勞工權益推動勞動基準法修法及本市多方建議,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條文終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擴及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及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並於同年10月23日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5 條規定:「本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基此法令修改契機全案改朝工資墊償基金代墊方向邁進,本局遂於知悉修法通過立即著手準備協助勞工申請工資墊償,主動郵寄相關文件給勞工等作為協助649名員工申請墊償之收據及員工代表委任書送勞工保險局審核,期間並不斷協助勞工保險局釐清奇美電子年資是否得以併計?薪資項目可以納入平均工資?及年終獎金可否計入平均工資等疑義,並協助破產管理人再次進行債權申報,終於順利使勞工資遣費4700餘萬元於105年2月獲得清償。
 
  本案關鍵在於(1)於勞動部推動勞基法及施行細則修法,使得全案可以朝工資墊償基金方向辦理。(2)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主動統合勞工訴求及釐清每一位勞工債權並協助破產管理人與勞工進行溝通等,期間也辦理多場次就業媒合會協助勞工就業,(3)勞工保險局以專案方式處理使勞工於最短時間獲得資遣費清償,也使中央與地方攜手通力合作共同維護勞工權益之案例再添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