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業經修正
【新竹市訊】新竹市政府勞工處今(26)日表示,勞動部業於今(104)年6月24日修正發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特別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工時上限及雇主應善盡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等,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為此,市府特別籲請保全業者要及早規劃因應,以兼顧公司的營運與勞工的身心健康。
勞工處處長黃錦源表示,近年來保全人員工時過長及勞資爭議事件頻傳,為確保勞工權益,市長林智堅特別指示,除落實勞動條件檢查工作外,更要透過網路等多元管道,加強勞動法令宣導與諮詢服務,協助事業單位及雇主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以有效降低勞資糾紛,達到雇主、勞工雙贏的局面。
黃錦源處長指出,因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修正,為協助轄區保全業者對新修正指引的認識,勞工處特地參與新竹市保全業商業同業公會今年8月13日辦理的教育訓練,由勞動條件科科長黃坤勝為公會會員說明修正的重點及本市違法樣態分析,以增進對法令規定內容的瞭解,降低觸犯法令的風險,進而維護保全人員勞動權益。
勞工處今年上半年配合勞動部保全業勞動檢查專案,共檢查22家保全業者,計有12家次違反規定,其中以連續工作超過7日及未依規定加給加班費及休假日工資居多。勞工處提醒,保全業的保全人員為適用勞基法第84-1之工作者,業者應依勞動部函頒參考指引,與勞工就工作時間、例假日、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另以書面約定,並應報請勞政主管機關核備,如此方能避免與減少勞資爭議。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針對人身保全、運鈔車保全與一般保全人員之不同工作態樣,分別為不同工時之規範。
二、明定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三、明定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四、明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辦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以避免雇主濫以緊急情況為由,使勞工超時工作。
五、明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2日,確保例假休息之落實。
六、要求雇主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就經常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之保全人員,參酌「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與勞工為合理之約定。
本市保全業者或勞工朋友,如對「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或對勞動基準法與勞動權益有疑義,請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電話:03-5324900分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