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空氣品質不良及PM2.5管制
【高雄訊】有關報載空氣品質不良及細懸浮微粒嚴重污染問題,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局長鄒燦陽表示,市府願與市民站在同一陣線,致力於城市宿命的翻轉,也保障市民呼吸健康的基本權利。市府呼籲中央,儘速就空污法第12條進行修正。同時,市府也將透過「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的立法,以及「高雄市既存固定污染源削減空氣污染物作業辦法」的訂定,在中央採取行動前,主動作為來阻止空氣品質的繼續惡化。
鄒燦陽表示,高雄市是台灣的重工業之都,固定源負荷占全國約4成,這除了需要從根本上檢討國家的產業布局以外,中央與地方政府也該攜手提出更加積極的作為。雖長期採取符合中央排放標準之管制手段,但高雄市仍為臭氧和懸浮微粒三級防制區,顯見目前管制方法已不足改善高雄的空氣品質。
鄒燦陽表示,依據環保署TEDs 8.1排放清冊(Taiwan Emission Data System)資料庫,高雄市PM2.5來源,前3名為鋼鐵工業佔18.62%、其次車行揚塵佔13.61%、柴油車排放佔12.83%,故管制上針對固定源、移動源、逸散源等各項原生性與衍生性污染來源進行相關管制作為,非單一污染源、單一減量措施能達成空氣改善之目的。
鄒燦陽指出,依照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2條規定,總量管制仍需環保署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後始生效,所以遲遲無法上路。另外,環保署公告之「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草案,第一期程指定削減量為0,然高雄市之固定污染源,因產業、經濟發展之故,各種污染已排放多年,這樣的管制計畫,顯然是不足的。因此呼籲中央能儘速通過空污法第12條修法,規定總量管制由環保署直接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並於第1期程就進行指定削減,以加速高雄市的空氣品質改善。
鄒燦陽表示,在中央修法及修正總量管制計畫前,市府也會先積極提出作為。為進一步管制空氣污染物排放,高雄市政府訂定「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針對轄內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推動指定削減工作,將移動污染源之汰換、綠色運輸之推動等措施,納入固定污染源減量措施之中;同時,市府也將推動,於107年1月1日起,於高雄市轄內禁行高污染二行程機車。期盼條例的通過,與禁行二行程措施的推動,能讓高雄市空氣品質更快速地改善。
鄒燦陽指出,空氣污染之改善,需藉由固定污染源減量、移動載具減排、裸露地減少逸散甚至減少紙錢燃燒等各個面向分頭做起,「高雄市環境維護管制自治條例」中,相關配套包括購買電動機車逐年減少補助、公共腳踏車租賃站建置…等等,多管齊下來改善空氣品質。他呼籲高雄市議會能支持市府推動之「高雄市環境維護管制自治條例」,讓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能達到有效的減量,加速高雄空氣品質之改善。
另外,鄒燦陽也表示,在中央相關法規制定或修法前,高雄市已研擬「高雄市既存固定污染源削減空氣污染物作業辦法」預定於105年1月1日實施,規劃研擬固定污染源需進行60%以上污染物排放量削減作業,並藉由移動污染源減量(回收高污染老舊車輛、新購清潔車輛、推廣使用大眾運輸),抵換所需削減額度。